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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食品治理 亮证公示先行

发表时间:2021-07-18 20:17:37

养生之道网导读:从新《食品安全法》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征集网售食品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已成社会关注焦点。如何对其进行创……

从新《食品安全法》到国家食药监总局征集网售食品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已成社会关注焦点。如何对其进行创新式监管,也经历了各级部门和网络平台的共同探索。

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已相继发布了网络食品交易的试行办法或征求意见稿,均提出网络食品服务提供者需“网络亮证”、在食品包装外加贴醒目的生产标签等,这意味着网络订餐、生鲜电商等交易平台将有更细致的管理规范。

不过,由于各地对于平台入驻商家的网络备案、冷链配送等提出了不尽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网络平台必须适应不同的监管细则,对政策的真正落地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状

责任不明难索赔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的飞速发展,其中关于食品质量纠纷所引发的供应商、第三方电商平台等主体责任问题也愈发明显,并且成为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最大障碍。

今年5月,因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且无法提供入驻商家有效联系方式,1号店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消费者陈先生***万元。尽管胜诉,但陈先生表示,从其在1号店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已接近两年,维权成本之高可见一斑。

新京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从2013年至今,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网购食品所引发的起诉案例已经超过277起,焦点主要围绕食品生产厂家、经销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展开,而第三方平台多以其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相应审核等义务为抗诉理由,或对辖区监管裁定权提出异议,进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这一数据在地方更为突出,根据江苏南京中院2015年发布的统计报告,在其单月18起网购纠纷维权案中,有16起与食品有关。

生产厂家、经销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鉴定问题在理赔环节尤为突出。不过,《食品安全法》、国家网络食品管理办法中,均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平台方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的,可由平台先行赔付。

对于网购食品因跨地域引起的管辖权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关注1网络订餐平台

入网餐饮应明确“亮证”

长期以来,入驻商家资质造假、无证经营、假证套证等问题已经成为网络订餐平台的“顽疾”。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在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的网络订餐管理规定或征求意见稿中,均提出了订餐平台入驻商家需在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这意味着“网络亮证”将成为入网商家开展经营的前提条件。

其中,上海市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并在网站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地址。

今年3月北京市颁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则进一步提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等,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监管部门。同时,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

四川省《关于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规定,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均应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方平台还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单位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照、借用、冒用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餐饮单位入网。

此外,针对影响网络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的外卖配送,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均提出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送餐容器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在食品包装上加贴标签,明确标示出食品加工完成的时间和食用时限。

不过,在此基础上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具体规定。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北京食药监方面规定,送餐人员应对送餐设备定期消毒,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上海市食药监局则提出,配送企业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不应当配送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等;四川省则进一步将配送时间要求在2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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