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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析CFDA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的异同

发表时间:2021-07-18 20:21:22

养生之道网导读:在2015年7月22日,CFDA颁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对1622……

在2015年7月22日,CFDA颁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对1622个药品受理号开展临床试验核查。经过将近一年的核查,经历了核查、退审、不批准等情况,到目前为止,1622个药品受理号不批准和退回率是接近80%。

可以说,CFDA选择临床试验作为严惩研发数据作假,是选择了一个比较准确的突破口。在2016年6月8日,CFDA发布《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98号),再次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和药品临床试验核查开始时,就选择明确目标不同。临床试验核查范围,目前是抽查。通告提到:检查范围要求是:2016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采用回顾性检查的方式,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审注册申请中2016年6月1日前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实施抽查,包括所有境内第三类及进口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获取临床试验数据的注册申请项目,综合考虑其风险程度、进口境内申请量比例、申请人情况、临床试验机构规模和承担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对抽查的临床试验项目发布通告。

第二。在抽查开始之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的判断标准已经给出。例如通告提到:检查结论按以下原则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1.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相应临床试验资料不一致的;

2.临床试验数据不能溯源的;

3.受试产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或试验用样本不真实的。

(二)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临床试验过程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

(三)未发现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对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而针对药品临床试验核查的判断原则,在2016年6月才给出具体要求。2016年6月3日,CFDA发布《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13号)》,提到判断标准如下:

(一)对于次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数据基于原始记录的补充完善可以考虑接受;

(二)观察指标中有实际发生的脱落/缺失数据,应采用保守方法进行分析,且其比例不应影响评估结论稳健性的可以考虑接受;

(三)对于结论是非劣/等效的试验,未控制影响疗效评价的合并治疗因素或有此方面数据遗漏的不予接受;

(四)对于揭盲后调整试验主要指标、关键参数及其统计分析方法的不予接受;

(五)对于揭盲后修改病例纳入、排除和剔除标准的不予接受;

(六)剔除病例必须按照揭盲前临床试验方案事先确定的剔除标准执行,随意剔除的不予接受;

(七)如发现个别中心不能保证数据质量,仅剔除个别病例的不予接受,剔除整个中心的可以考虑接受;

(八)对于数据剔除前后结论不一致的不予接受;

(九)对于重新申报前后结论不一致的不予接受。

第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要点,及时公布。在和通告同时公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中,公布了核查要点,共6大条,30多小条。可以说,这位CFDA及时启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做好了技术准备。应该说,这也是前段时间针对药品临床试验核查的经验总结和移植。

总之,随着总局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数据作假的宣战,意味着研发工作需要越来越扎实的态度来对待。同时,也有助于行业内部的淘汰,一些考投机取巧混日子的公司,很快就会被挤出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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