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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危机背后的管制之害

发表时间:2021-07-18 20:32:51

养生之道网导读:在山东疫苗案爆发后,一些官员指责疫苗市场混乱,尤其批评二类疫苗是因为“市场化”而混乱。但实际上,现实情况可能正好相反,不管是一类疫苗还是二类疫苗的流通,疾......

近期引发舆论热议的山东疫苗案,再次敲响中国疫苗流通环节的警钟。国务院已经成立调查小组,赴山东调查。

药品运输流通依托物流企业,这一环节固然是药监部门的责任。但是,在疫苗流通领域,中国疾控部门参与颇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各级疾控部门实际上参与到了疫苗品规遴选、疫苗采购、疫苗价格形成、疫苗配送、接种人员资质认证与监管等诸多环节中,成为中国疫苗市场的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

在山东疫苗案爆发后,一些官员指责疫苗市场混乱,尤其批评二类疫苗是因为“市场化”而混乱。但实际上,现实情况可能正好相反,不管是一类疫苗还是二类疫苗的流通,疾控部门已经深深介入到疫苗流通市场中,对疫苗供应进行多重管制。

在疫苗采购上,一类疫苗由省级疾控部门招标采购,统一供应,由政府财政支付费用,接种者不需要付费。二类疫苗供应虽然各地略有差异,但是基本上都是由省、市、县区各级疾控部门进行招标采购。疾控部门遴选二类疫苗的招标品种品规目录,组织疫苗招标,规划疫苗配送的方案,但是由接种者自己承担疫苗费用。

因为疫苗招标信息是公开的,稍微搜索就会发现,浙江二类疫苗供应进行省级招标,由省级疾控部门负责;广西很多地市进行二类疫苗市级招标,由市级疾控部门负责。陕西、宁夏等省不少区县由县级疾控部门进行二类疫苗的招标。

因为疫苗招标确定疫苗在本地市场的中标价,也意味着疾控部门可以通过招标调控疫苗价格。除此之外,疾控部门还和物价部门一起,对疫苗价格进行所谓“加成管控”,从而控制终端销售价格。2014年,《卫生经济研究》曾刊文谈到浙江的疫苗加成,以“二类疫苗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省市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按顺序加价不超过***、***、15%、15%的差价率进行销售”;而且,加价“最高不超过45元限额”。

在疫苗配送上,疾控部门要么直接进行配送,要么通过一定程序选择合作配送商。浙江的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都是省级招标,由疾控部门配送到接种机构。北京的“疫苗存储及配送企业均是经过政府招标的持有GSP认证的企业”。

在疫苗的最终使用环节,疾控部门还要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标准。尽管疫苗接种并不属于高难度医疗操作项目,但是还是对此进行变相的管制。

2013年,西安市雁塔区的疾控部门内部会议上指出,“将每年一次的资质证培训增加至每季度一次”;“按照规范预防门诊标准从房屋、设备、人员等方面完善硬件设施”。

因此,疫苗从品种遴选到终端使用,各级疾控部门实际上是层层介入,重重管制的。即使是山东疫苗案涉及的二类疫苗,它的供应并不是所谓的“市场化”和“商业化”,招标目录、招标过程、疫苗价格、疫苗配送组织、接种单位资质等等环节都被疾控部门紧紧管控。

虽然是重重管制,中国境内所有疫苗生产商和经销商想要自己的产品的上市,其实最看重的是两道“关口”,尤其是二类疫苗。第一道关口就是握有招标大权的各级疾控部门。第二道关口则是接种机构。

同一种疫苗有不同品规,同一品规有不同企业:疾控招标能否顺利通过?接种机构选谁家的产品?在层层管制下,企业能否通过这两道关口成为关键点,生死悬于一线、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竞争有时反而要适当靠边站。

另外一面,寻租和腐败就在这两道关口不断发生。2015年前后披露的广东揭阳、湖北来凤、湖南益阳、四川珙县、四川三台、云南宣威、安徽利辛等多宗疫苗腐败案都涉及到上述两道关口。

在安徽利辛疫苗案中,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院长卫生院长王长祥,伙同预防接种门诊部疫苗仓库保管员张海泉,2年多时间内向4家疫苗经营企业索要回扣***万元。该案中,王长祥和张海泉与经营企业直接“约定按照购苗款的12%-15%给予回扣”。

事实上,疾控部门部分管理者也敢于与企业约定,“按疫苗销售量支付好处费”。2010年下半年,来凤县疾控中心部分负责人向企业“采购***份流感病毒疫苗”,“双方约定疫苗价格32元/份”,“按每份4元给予回扣”。在该案中,疾控部门负责人索取的回扣比例高达***。

在市场管制的大环境下下,疾控部门和接种机构部分人士共谋,从企业和药品销售人员收取回扣和贿赂。企业和销售人员则通过各种方式压低成本,寻找更低价的货源。即使疫苗运输过程没有冷藏、过期也不在意,他们也可以通过利益输送轻松绕开管制,获取最大利润,形成正常疫苗流通的“体外循环”。

山东疫苗案涉及20多省、涉及数百人的网络犯罪,借助早已经系统化的“挂靠”、“窜货”、“走票”规则,轻易就能突破现有的管制网络。庞氏母女固然是非法经营疫苗,但实际上是挂靠在山东流通企业鲁越生物下成为“外挂”,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合法”;甚至可能给下线“合法的收据和发票”,所谓“走票”。腾讯“棱镜”近期披露,庞氏母女向挂靠企业缴纳3%的销售收入作为报酬。

在中国的市场化环境下,企业在疫苗和药品销售中,往往在每个省或者大区都有指定经销商,形成不同的销售区。因为各种原因,部分销售区的价格就是比其他地区更低,比如部分药品和疫苗临近过期需要尽快处理。从业多年的庞氏母女通过上线、下线,把更低价的疫苗分发到全国各地,破坏企业本来的销售网络,也破坏疾控部门管制的配送渠道,就是“窜货”。

外地疫苗流入本地市场,实际上已经破坏了本地疫苗销售和供应秩序,企业原本可以向疾控部门和接种机构提出质疑。但是,如果销售商、疾控部门和接种单位都参与利益分配,自然都不吭声了。

毕竟药品的“来路不正”,“窜货”者一般也不敢经过正规的药品物流公司,有时就偷偷摸摸地用大货车进行运输,存储运输中的冷藏保存自然就不一定能够保证。

山东疫苗案中的庞氏,此前就曾参与类似网络化的“窜货”犯罪。陕西西安疾控中心员工党翔参与疫苗经营,亲自承认从北京疫苗企业拿货,销售给庞氏母女销售两批次疫苗。此外,湖南涉案医药企业的法人代表唐建敏,“曾涉原怀化市疾控中心生物制品科科长李某受贿案”。

实际上,“窜货”在疫苗和药品流通领域是一种常见的行业潜规则。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窜货”本来不一定是坏事。价格本来就是市场的一种信号,经营者根据价格信号进行生产经营。但是,在管制严格的疫苗和药品经营领域,一些从业者获得低价药品后,利用管制之外存在的“体外循环”流通药品,最后进入管制之内的接种机构,按照正常中标价销售,各环节参与者都可以分得更多利益,行为极度扭曲。

只有破除疾控部门管制疫苗市场的陈旧方式,只有让疾控中心回归疾病预防和控制,而不是组织疫苗招标和管控疫苗市场,才能杜绝类似山东疫苗案的犯罪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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